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侵訴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侵訴字第21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晉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欄位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顯屬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揭說明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黃佳琪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附表】┌──┬─────┬────────┬────────┐│編號│欄位│原誤載之內容│更正後之內容│├──┼─────┼────────┼────────┤│1│主文欄│有期徒刑壹月玖月│有期徒刑壹年玖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