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4年度花簡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簡字第306號
原   告  莊文富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
       王泰翔 律師
被   告  羅子舜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子舜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4,5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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