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簡字第306號
原 告 莊文富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
王泰翔 律師
被 告 羅子舜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子舜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4,5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