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勞小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勞小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薛永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今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
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390元,
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依上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
費之1/2,故上訴人尚應補繳裁判費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