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3號原告 江杰燐
江秀珍 江麗緹 被告 林清城
福和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雅珍 上列被告林清城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6年度審交訴字第2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蔡榮澤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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