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7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3752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被告 梅寶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捌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見本院卷第13頁),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並經到場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項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緣被告前於民國91年2月4日向原告申請VISA信用卡(帳務編
號:0000000000000000),惟被告未依約如期繳款,依契約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如訴之聲明之欠款尚未清償,其中含至92年11月10日止,已結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下同)8,817元暨手續費/費用/違約金1,361元。
㈡緣被告前於83年9月1日向原告申請VISA信用卡(卡號:0000
000000000000),惟被告自92年1月3日即未依約如期繳款,依契約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如訴之聲明之欠款尚未清償,其中含自92年1月3日至92年6月3日止,已結算未受償利息17,965元暨手續費/費用/違約金13,000元。
㈢緣被告前於90年3月6日向原告申請MASTER信用卡(卡號:
000000000000000S),惟被告自92年2月14日即未依約如期繳款,依契約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如訴之聲明之欠款尚未清償,其中含自92年2月14日至92年7月14日止,已結算未受償遲延利息26,231元暨手續費/費用/違約金3,680元。
㈣爰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28,651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已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即契約書)、電腦帳務資料、信用卡約定條款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16頁),其中電腦帳務資料3頁均有註記被告姓名與身分證字號,「CurrPri」欄各記載金額「140,274.00」、「206,445.00」、「210,878.00」,「CurrInt」欄各記載金額「8,817.00」、「17,96
5.00」、「26,231.00」,「CurrCos」欄各記載金額「1,
361.00」、「13,000.00」、「3,680.00」,以上共計628,651元,「ChgDate」欄各記載「12/10/2003」、「07/03/2003」、「08/14/2003」,而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賴靖欣附表:
┌──┬─────────┬─────┬──────────┬────┐│序號│帳務編號│本金│利息起算及截止日│年息│├──┼─────────┼─────┼──────────┼────┤│001│0000000000000000│140,274元│92年11月11日起至│19.71%│││││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清│15.00%│││││償日止││├──┼─────────┼─────┼──────────┼────┤│002│0000000000000000│206,445元│92年6月4日起至104│20.00%│││││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清│15.00%│││││償日止││├──┼─────────┼─────┼──────────┼────┤│003│0000000000000000│210,878元│92年7月15日起至104│20.00%│││││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清│15.00%│││││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