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6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3636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謝婷宇 被告 黃玉芳 原住臺中市○區○○路○○○號8樓之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壹仟貳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合意就借款契約涉訟時,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卷附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本院卷第9頁),依上開說明,本院對本件訴訟均有管轄權。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9月6日向伊申辦「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被告得於103年9月9日至108年9月
9日期間,於授信額度新臺幣(下同)49萬7,000元範圍內向伊動撥借款(下稱系爭信貸契約)。被告旋於103年9月
9日全額動撥,約定利率依週年利率3.99%計算,被告應分36期按月攤還本息(下稱系爭借款㈠)。嗣被告申請調整授信額度至200萬元,經伊核准後,被告乃於104年7月4日向伊動撥借款100萬元,約定利率依週年利率15.99%計算,被告應分36期按月攤還本息(下稱系爭借款㈡)。被告復於
105年3月3日向伊動撥借款100萬元,約定利率依週年利率17.38%計算,被告應分48期按月攤還本息(下稱系爭借款㈢)。被告再於105年12月12日向伊動撥借款50萬元,約定利率依週年利率17.38%計算,被告應分48期按月攤還本息(下稱系爭借款㈣)。依系爭信貸契約,倘被告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全部債務得視為到期,被告並應自應還款日起,依各筆借款之本金,各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又被告逾期還款達1期者,應加付違約金300元;達2期者,應加付違約金400元;達3期者,應加付違約金500元,每次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以3期為上限。詎被告自106年2月26日之應還款日起,即未再依約足額還款,截至106年7月4日結算日止,系爭借款㈠、㈡、㈢、㈣,依序尚餘本金12萬9,878元、54萬1,096元、86萬31元、46萬8,000元,共計199萬9,005元,暨已結算未受償利息7萬3,152元、費用(含違約金、遲延利息)9萬9,127元,總計217萬1,284元迄未給付,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卡友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電腦帳務查詢資料、信用貸款月結單、試算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7至17頁、第42至52頁),經核並無不符;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以書狀為何等答辯,審諸前揭事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17萬1,284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
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陳琪媛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鄭涵文附表(新臺幣/民國):
┌──┬─────┬───────┬─────────┐│編號│借款別│計息本金│請求利息起迄日/計│││││算方式│├──┼─────┼───────┼─────────┤│1│系爭借款㈠│12萬9,878元│自106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99%計算。│├──┼─────┼───────┼─────────┤│2│系爭借款㈡│54萬1,096元│自106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99%計算。│├──┼─────┼───────┼─────────┤│3│系爭借款㈢│86萬31元│自106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99%計算。│├──┼─────┼───────┼─────────┤│4│系爭借款㈣│46萬8,000元│自106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7.38%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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