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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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王培宇 法定代理人 王明輝
江美久 被告 王年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壢交簡字第10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張瑾雯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