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513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王雅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宣辰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按對造人數提出抗告狀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等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
106年12月13日106年度家親聲字第513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於抗告時併予繳納,並應按對造人數提出抗告狀繕本,亦未據抗告人於抗告時併予提出。爰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劉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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