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22號聲請人臺南市立永康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童文志 訴訟代理人 李姿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1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書記官李鎧安┌──────────────────────────────────────────────────────────────┐│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郭朝洋 │華南商業銀行西台南│臺南市立永康國民中│103年3月22日│30,000元│KD0000000│││││分行│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