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再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502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任厚民 選任辯護人 顏瑞成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3904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65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22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卻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程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黃斯偉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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