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25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04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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