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25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04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