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勞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勞簡字第22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原案號96年度中勞小字第9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4月14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33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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