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勞簡字第22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原案號96年度中勞小字第9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4月14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33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