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勞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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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勞簡字第22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原案號本院96年度中
勞小字第98號),惟查原告擴張其訴之聲明後,應改用簡易訴訟
程序,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2,65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