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97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