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65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6573號
原   告 精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6年度北小字第6573號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縣中和市○○路520之1號5樓,有原
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
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
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乙○○即峰偉臺國家基因改造團隊
,嗣又具狀追加被告「乙○○」,惟原告起訴及追加之對象
(被告)前後均僅「乙○○」一人,「峰偉臺國家基因改造
團隊」係輔助說明被告「乙○○」之身分地位,並無追加情
形,併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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