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抗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575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林永樑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90號,聲請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49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林永樑抗告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0年度臺抗字第106號判決、92年度臺非字第319號、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94年度臺非字第21號、94年度臺非字第233號、97年度臺抗字第39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此所謂外部界限係指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事由,內部界限則指前裁定所確定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經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其所定應執行刑係各宣告刑中之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2月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11月以下之範圍內,且亦在原判決就附表編號2、3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以上、各該定應執行刑之總刑度有期徒刑10月以下,重新定其應執行刑,符合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原審裁定經核並無不當,量刑尚稱妥適,難謂有過重失當之處。抗告人抗告意旨指摘原審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許文碩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受刑人林永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偽造印文│偽造印文│├────────┼────────┼────────┼────────┤│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6.6.3│97年11月上旬某日│97年11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彰化地檢98年度偵│彰化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3277號│緝字第482號│緝字第48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2152│99年度簡字第1333│99年度簡字第1333││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9.8.16│100.4.18│100.4.18│├─┼──────┼────────┼────────┼────────┤│確│法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99年度簡字第1333│99年度簡字第1333││決││1237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9.9.29(上訴駁回│100.5.17│100.5.17││││,不經言詞辯論)│││├─┴──────┼────────┼────────┼────────┤│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臺中地檢99執1231│彰化地檢100年度│彰化地檢100年度││備註│8號(彰化地檢99│執字第2913號│執字第2913號│││執助726已執畢)├────────┴────────┤│││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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