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6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明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毒偵字第5109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01年度執聲沒字第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伍伍叁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明樺因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5109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上職議字第13837號為駁回再議之處分而告確定,其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01年4月18日期滿。該案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1.554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1.5538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鍾明樺因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5109號為緩起訴處分,經其職權送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上職議字第13837號為駁回再議之處分而告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101年4月18日期滿,未經撤銷緩起訴,此有上揭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簽呈各1份附卷可稽。該案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塊1包,經鑑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驗餘淨重為前揭記載等情,有卷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7月7日航藥鑑字第0994417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係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經核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佩宜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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