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3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詮富配管五金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本院第1審民事簡易判決
不服,提起第2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
萬貳仟肆佰肆拾伍元,應徵第2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肆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