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669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669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順榮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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