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易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一號
上訴人鼢龍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 慈強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一樓協商室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簡色嬌~B2法官林紀元~B3法官陳真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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