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18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曾耀聰律師
楊雯齡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二六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甲○○係為堂叔姪,在臺中縣○○鄉○○村○○○路○○號三合院分住2邊,雙方感情不睦,甚少往來,民國95年3月5日9時許,在上址,因甲○○見乙○○欲騎乘機車外出,發生口角後即進入房間休息,乙○○心生不滿,竟無故侵入甲○○房間,並持木棍猛敲打該房門,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甲○○。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毀損等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六之侵入住宅罪及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等罪,依同法第三百零八第一項及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具狀撤回告訴,製有筆錄並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考,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陳慧珊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