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29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先後於民國(下同)75年1月29日、81年3月26日、82年3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700,000元、1,700,000元、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之前手保證責任彰化縣彰化市第四信用合作社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上開抵押權暨債權復於85年6月17日讓與予聲請人,均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88年1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2,4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到期日為103年1月25日,自借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6年5月2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651,08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又本院於96年9月4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6年9月6日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簡易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書記官汪清文┌──────────────────────────────────────────────────────────────┐│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42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彰化市│ 牛稠子 │牛稠子│60-74│建│00│01│02.00│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429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6308│彰化縣彰化市中│彰化縣彰化市牛│鋼筋混凝土造2│1層:53.95;2層:56.65│陽台:7.68│全部│││││山路三段121巷3│稠子斷牛稠子小│層樓房│;合計:110.60│;陽台、屋││││││9號│段60-74地號│││頂突出物:││││││││││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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