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78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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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7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7801號聲請人國信生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到期日前之利息請求,本票無記載,應予駁回外,其餘如附表所示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6年度票字第1780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92年10月2日│6,000元│93年1月15日│93年1月15日│0000000││├──┼───────────┼─────────┼───────────┼───────────┼────────┼──┤│002│92年10月2日│6,000元│93年2月15日│93年2月15日│0000000││├──┼───────────┼─────────┼───────────┼───────────┼────────┼──┤│003│92年10月2日│6,000元│93年3月15日│93年3月15日│0000000││├──┼───────────┼─────────┼───────────┼───────────┼────────┼──┤│004│92年10月2日│6,000元│93年4月15日│93年4月15日│0000000││├──┼───────────┼─────────┼───────────┼───────────┼────────┼──┤│005│92年10月2日│6,000元│93年5月15日│93年5月15日│0000000││├──┼───────────┼─────────┼───────────┼───────────┼────────┼──┤│006│92年10月2日│6,058元│93年6月15日│93年6月15日│0000000││├──┼───────────┼─────────┼───────────┼───────────┼────────┼──┤│007│92年10月2日│10,000元│93年7月15日│93年7月15日│0000000││├──┼───────────┼─────────┼───────────┼───────────┼────────┼──┤│008│92年10月2日│10,000元│93年8月15日│93年8月15日│0000000││├──┼───────────┼─────────┼───────────┼───────────┼────────┼──┤│009│92年10月2日│10,000元│93年9月15日│93年9月15日│0000000││├──┼───────────┼─────────┼───────────┼───────────┼────────┼──┤│010│92年10月2日│10,000元│93年10月15日│93年10月15日│0000000││├──┼───────────┼─────────┼───────────┼───────────┼────────┼──┤│011│92年10月2日│10,000元│93年11月15日│93年11月15日│0000000││├──┼───────────┼─────────┼───────────┼───────────┼────────┼──┤│012│92年10月2日│10,000元│93年12月15日│93年12月15日│0000000││├──┼───────────┼─────────┼───────────┼───────────┼────────┼──┤│013│92年10月2日│10,000元│94年1月15日│94年1月15日│0000000││├──┼───────────┼─────────┼───────────┼───────────┼────────┼──┤│014│92年10月2日│10,000元│94年2月15日│94年2月15日│0000000││├──┼───────────┼─────────┼───────────┼───────────┼────────┼──┤│015│92年10月2日│10,000元│94年3月15日│94年3月15日│0000000││├──┼───────────┼─────────┼───────────┼───────────┼────────┼──┤│016│92年10月2日│10,000元│94年4月15日│94年4月15日│0000000││├──┼───────────┼─────────┼───────────┼───────────┼────────┼──┤│017│92年10月2日│10,000元│94年5月15日│94年5月15日│0000000││├──┼───────────┼─────────┼───────────┼───────────┼────────┼──┤│018│92年10月2日│10,000元│94年6月15日│94年6月15日│0000000││├──┼───────────┼─────────┼───────────┼───────────┼────────┼──┤│019│92年10月2日│10,000元│94年7月15日│94年7月15日│0000000││├──┼───────────┼─────────┼───────────┼───────────┼────────┼──┤│020│92年10月2日│10,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5日│0000000││├──┼───────────┼─────────┼───────────┼───────────┼────────┼──┤│021│92年10月2日│10,000元│94年9月15日│94年9月15日│0000000││├──┼───────────┼─────────┼───────────┼───────────┼────────┼──┤│022│92年10月2日│10,000元│94年10月15日│94年10月15日│0000000││├──┼───────────┼─────────┼───────────┼───────────┼────────┼──┤│023│92年10月2日│10,000元│94年11月15日│94年11月15日│0000000││├──┼───────────┼─────────┼───────────┼───────────┼────────┼──┤│024│92年10月2日│10,000元│94年12月15日│94年12月15日│0000000││├──┼───────────┼─────────┼───────────┼───────────┼────────┼──┤│025│92年10月2日│10,000元│95年1月15日│95年1月15日│0000000││├──┼───────────┼─────────┼───────────┼───────────┼────────┼──┤│026│92年10月2日│10,000元│95年2月15日│95年2月15日│0000000││├──┼───────────┼─────────┼───────────┼───────────┼────────┼──┤│027│92年10月2日│10,000元│95年3月15日│95年3月15日│0000000││├──┼───────────┼─────────┼───────────┼───────────┼────────┼──┤│028│92年10月2日│10,000元│95年4月15日│95年4月15日│0000000││├──┼───────────┼─────────┼───────────┼───────────┼────────┼──┤│029│92年10月2日│10,000元│95年5月15日│95年5月15日│0000000││├──┼───────────┼─────────┼───────────┼───────────┼────────┼──┤│030│92年10月2日│10,000元│95年6月15日│95年6月15日│0000000││├──┼───────────┼─────────┼───────────┼───────────┼────────┼──┤│031│92年10月2日│10,000元│95年7月15日│95年7月15日│0000000││├──┼───────────┼─────────┼───────────┼───────────┼────────┼──┤│032│92年10月2日│10,000元│95年8月15日│95年8月15日│0000000││├──┼───────────┼─────────┼───────────┼───────────┼────────┼──┤│033│92年10月2日│10,000元│95年9月15日│95年9月15日│0000000││├──┼───────────┼─────────┼───────────┼───────────┼────────┼──┤│034│92年10月2日│10,000元│95年10月15日│95年10月15日│0000000││├──┼───────────┼─────────┼───────────┼───────────┼────────┼──┤│035│92年10月2日│10,000元│95年11月15日│95年11月15日│0000000││├──┼───────────┼─────────┼───────────┼───────────┼────────┼──┤│036│92年10月2日│10,000元│95年12月15日│95年12月15日│0000000││├──┼───────────┼─────────┼───────────┼───────────┼────────┼──┤│037│92年10月2日│10,000元│96年1月15日│96年1月15日│0000000││├──┼───────────┼─────────┼───────────┼───────────┼────────┼──┤│038│92年10月2日│10,000元│96年2月15日│96年2月15日│0000000││├──┼───────────┼─────────┼───────────┼───────────┼────────┼──┤│039│92年10月2日│10,000元│96年3月15日│96年3月15日│0000000││├──┼───────────┼─────────┼───────────┼───────────┼────────┼──┤│040│92年10月2日│10,000元│96年4月15日│96年4月15日│0000000││├──┼───────────┼─────────┼───────────┼───────────┼────────┼──┤│041│92年10月2日│10,000元│96年5月15日│96年5月15日│0000000││├──┼───────────┼─────────┼───────────┼───────────┼────────┼──┤│042│92年10月2日│10,000元│96年6月15日│96年6月15日│0000000││├──┼───────────┼─────────┼───────────┼───────────┼────────┼──┤│043│92年10月2日│10,000元│96年7月15日│96年7月15日│0000000││├──┼───────────┼─────────┼───────────┼───────────┼────────┼──┤│044│92年10月2日│10,000元│96年8月15日│96年8月15日│0000000││└──┴───────────┴─────────┴───────────┴───────────┴────────┴──┘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簡易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書記官張錦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