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7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向文英 律師被告丁○○
戊○○己○○丙○○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本院受命法官前於民國93年10月1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依職權撤銷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世芬
法官柯月美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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