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290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麗文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陸仟壹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十一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1年10月29日向原告申請貸
款,最高訂約額度新台幣(下同)000000元,可動用額度10
0000元,由被告簽立綜合約定書乙紙,約定利率按年息百分
之18.25計算,按月應依綜合約定書第6條方式攤還,如有遲
延履行時,則依據綜合約定書第8條後段約定,於遲延期間
按年息百分之20給付遲延利息。另綜合約定書第4條約定,
債務人每動用一筆借款時,須繳納100元之提領費。詎料被
告自94年10月11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96186元及
依上開方式計算之利息、遲延利息未為清償,經原告數度催
討未果,依據綜合約定書第5、8條之約定,被告應就全部本
息及相關費用為清償,為此,爰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訴,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等情,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
為真實,雖被告辯以伊曾與原告銀行協議云云,惟被告所稱
之協議既尚未成立,自無拘束力。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
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96186元及自94年10月11日起至94年11
月1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1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自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
,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之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日
           法院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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