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丙○○
乙○○甲○○相對人丁○○右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定有明文。是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需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五八三號假扣押裁定,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簡芳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