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04號原告 黃茂紅 (住詳卷)被告 吳秉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桃交簡字第10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張家豪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馨怡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