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智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智易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氏燕玉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阮氏燕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陳柏嘉法官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