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1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17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雅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毒偵字第3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再開辯論。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件被告羅雅暄所犯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案件,均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原認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於民國109年9月24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案嗣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且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劉美香
法官林慈雁法官李雅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