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41號原告 羅秉洋 被告 江彩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431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施懷閔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