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0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0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004號聲請人 蕭嫣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張惠晴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00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2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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