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0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
(現另案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確定判決案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2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90年6月5日所犯妨害自由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雖聲請另定執行刑,惟並未釋明係與何案件、所犯何罪名、所處何刑度定執行刑,本院無從辦理。應俟檢察官另行聲請再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蔡聰明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附表┌───────┬───────┬──────────┬─────────┐│編號││││├───────┼───────┤│││罪名│強制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04條││││││││├───────┼───────┼──────────┼─────────┤│犯罪日期│90年6月5日││││││││├───┬───┼───────┼──────────┼─────────┤│偵│機關│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0││││案├───┼───────┼──────────┼─────────┤│年│字│偵││││號├───┼───────┼──────────┼─────────┤│度│號│15918、17407、││││││17513、20530號│││├───┼───┼───────┼──────────┼─────────┤││法院│高等法院││││├─┬─┼───────┼──────────┼─────────┤│最││年│91│││││案├─┼───────┼──────────┼─────────┤│後││字│上訴│││││號├─┼───────┼──────────┼─────────┤│事││號│2713││││├─┼─┼───────┼──────────┼─────────┤│實│判│年│92│││││決├─┼───────┼──────────┼─────────┤│審│日│月│1│││││期├─┼───────┼──────────┼─────────┤│││日│10│││├───┼─┴─┼───────┼──────────┼─────────┤││法院│高等法院││││├─┬─┼───────┼──────────┼─────────┤│││年│91││││確│案├─┼───────┼──────────┼─────────┤│││月│上訴││││定│號├─┼───────┼──────────┼─────────┤│││日│2713││││日├─┼─┼───────┼──────────┼─────────┤││確│年│92││││期│定├─┼───────┼──────────┼─────────┤││日│月│1│││││期├─┼───────┼──────────┼─────────┤│││日│10│││├───┴─┴─┼───────┼──────────┼─────────┤│合於中華民國九│2條1項3款│條項款│條項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貳月;││││權期間或罰金額│得易科罰金。│││├───────┼───────┼──────────┼─────────┤│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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