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098號
原   告  張仙蘭
被   告  黃張瀅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0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應補載「法官林慧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漏載「法官林慧貞」,與原本顯然不符
,應予補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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