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小字第1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搶眼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廣
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彰化縣○○鎮○○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