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346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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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462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6月30日下午2時4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六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交易明細查詢、放款
利率暨期限一覽表、協議書、簡易資料查詢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被告前雖以書狀異議,惟未舉證以實其說,且其經
合法通知亦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許麗珠
法官謝雨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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