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簡字第431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斗簡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48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彰化縣警察局彰警交字第I00000000號、第I00000000號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之「乙○
○」署押共貳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具體理由,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體理由而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