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易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165號上訴人 鍾銘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江永 間損害賠償物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提委任訴訟代理人。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時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9年12月6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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