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25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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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595號聲請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丙○○○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如用郵政遞狀請用郵政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