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勞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勞訴字第258號原告甲○○被告順吉電氣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公司事務所在「基隆市○○區○○街○○號1樓」,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且原告於起訴狀載有工作地點為「臺北縣○○鄉○○○路○○巷18之1號」,揆諸上開規定,均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