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276號原告 陳火成 即台北行家工作室訴訟代理人 許克宣 被告宏紀電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錦榮 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 律師複代理人 張紋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2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