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1號再審聲請人 李念慈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本院所為103年度聲字第36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起再聲請,依法視為聲請再審。
惟再審聲請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羅心芳法官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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