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抗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抗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22號抗告人 陳美惠 相對人 吳明顯長潤 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對抗告人陳美惠應予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羅心芳法官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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