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亡字第25號聲請人 劉林玉露 相對人 劉之嘉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市○○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劉之嘉(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市○○里○○鄰○○路○○巷○弄○○○號)於民國101年8月28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即失蹤人之母,相對人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其於94年8月28日離家出走而不知去向並申報為失蹤人口,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前經聲請鈞院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及前所刊登之新聞紙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函查相對人之在監在押資料、前案紀錄、財產及所得資料、勞工保險投保紀錄、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均查無相對人相關資料,有本院卷附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入出境資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勞工保險局102年5月15日保承資字第00000000000號覆函、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2年5月13日健保桃字第1023041685號覆函在卷可按。證人即相對人之阿姨於本院調查時證稱,相對人離家出走後未曾再見過,。迄今約7、8年(見本院102年5月1日訊問筆錄),經核均與聲請人上開主張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四、本件相對人於94年8月28日時失蹤不知去向,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父,為有利害關係之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於相對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又本件相對人係於94年8月28日失蹤,計至101年8月28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址: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抗告於本院合議庭。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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