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776號債權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施輝雄 上列債權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因與債務人 謝麗娟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