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台灣富士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8年11月30日中國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本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3月1日屆滿(期間末日原為99年2月28日,是日為週日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3月1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周素秋┌───────────────────────────────────────────┐│附表:99年度除字第47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金額│發票日│到期日│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民國)││││├──┼──────┼─────┼──────┼──────┼───┼──────┼──┤│001│生洋物流股份│無│3,000,000元│91年3月22日│未記載│CHNO555126││││有限公司│││││││││ 羅紀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