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易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566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建源 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邱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