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85號原告詠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振榮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原告與被告 潘添春 即美筑精品傢飾行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