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35號原告 蔡永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聲請人之五嫂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聲請人之五嫂」之真實姓名,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伍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
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記載被告「聲請人之五嫂」之真實姓名,且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並提出被告「聲請人之五嫂」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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