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壢簡字第18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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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壢簡字第18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一八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0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同時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項之家庭暴力罪。本院審酌被告犯罪之手段、被害人所受之傷害程度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林明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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