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四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法官劉秀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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